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9 ℃

为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建物[2006]23号)的实践情况,研究起草了《北京市
为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关于住宅物业项目交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建物[2006]23号)的实践情况,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在2010年9月13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占强 传真:59958544

电子邮箱:bjwyzdzx@yahoo.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邮政编码:100039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接类型

第三章 交接程序

第四章 交接行为规范

第五章 应急物业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物业项目交接工作,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交接主体】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交接。

全体业主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交接。

第五条【交接协议】物业项目交接应当签订交接协议。

交接协议一般包括:物业项目名称、交接主体、交接时间、权利和责任分界点、交接内容、交接查验方法和标准、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六条【原则】物业项目交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交接类型

第七条【交接类型】物业项目交接包括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之间的交接、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交接。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之间的交接】 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之间交接物业项目的,应当移交《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并进行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

第九条【物业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交接】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交接物业项目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查验符合标准但业主不承接,建设单位撤出】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后业主不履行交接义务,建设单位决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完成承接查验。

第三章 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交接程序】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全体业主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全体业主及时将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四)双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和交接协议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由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交接。

第十二条【全体业主向物业企业发起交接】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的,或者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