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权由业主行使。业主一般指住宅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或商业大厦、工业区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一般通过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而得以实现。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或物业的业主组成。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半数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投票权按住宅房屋一房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房屋、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每证一票)。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业主大会有如下职权:
①选举、罢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②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③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④决定住宅区(或其他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⑤修改业主公约;
⑥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⑦批准管委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