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更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若是擅自更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则可以请求小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另行委托,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业主疑惑:
我是某居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去年,我小区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该公司自接管我们小区后,工作认真、负责,大多数业主对其服务感到满意。但前不久,该公司将小区大门口的三间物业管理用房中的一间用来开设一个小商店。我们几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停止营业,但该公司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业投资日益增长,物业管理的矛盾日趋尖锐,纠纷不断产生。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九月一日生效。
你们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其在未经你们小区的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开设小商店,擅自改变了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违反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你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该《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你们小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其经营小商店已经获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将责令其将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护养,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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