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法律上行不通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说通过不交费来维权是不可行的。业主入住时,就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提到,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可以向公司提出整改,但不应该拖欠物业管理费。
法院也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业主在收房时就承诺按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昨从崇安法院了解到,紫金门花苑业主张强就被判败诉,法院判决他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然而,不少市民认为,业主无权选择前期物业公司,在收房时只能接受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否则拿不到钥匙,因而这样的判决显然对业主不公平。对此,庭审法官说,前期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由开发商去选聘物业公司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避免了没有物业服务的空白期和混乱期,符合公共利益。
庭审法官说,个别业主仅仅因为物业服务差等原因就拒交物业费,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法官不建议大家以抗缴物业费的方式维权。他提醒市民,小区应尽快成立业委会,当物业服务不到位时,业主就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交涉,让其改善服务质量,必要时甚至可以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另一方面,目前我市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仅有30%,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在当地社居委的调解下,与物业协商,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