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我去年在市北区某商城购买了商铺,今年5月份交房时,业主接到通知需要缴纳以下的费用:
1、装修保证金5000元/户,说是在装修完毕商城验收后,如未破坏房屋结构可在一定期限内退回;
2、物业管理保证金5000元/户,40年后退回,商城方面解释说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物业管理费,可从保证金里面直接扣除。
请问,业主是否应该交以上两项费用?
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于钦杰律师:任何费用的收取都要有前提和依据,不能随意收取,要遵守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业主与商城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要收取装修保证金,那此项费用可以收;如果没有约定,且鉴于目前尚无哪部法律规定了装修保证金的收取,该项费用则不能收取。如果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了破坏建筑结构的行为,商城管理者可以依法追偿。除非合同中另行约定,否则,作为物业管理保证金的收取则更无依据和道理,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同样没有规定这一费用的收取。
在均不符合收费的前提下,商场的收费行为是不合法的,业主不应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