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协议无盖章律师认为没有效
海化安顺小区物业方潍坊京华慧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找到本报记者说明:“西区两个小高层没有配备保安,当时物业公司都跟业主商量好的,而且有业主的签字为证。”随后,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物业管理协议”。记者大致浏览了这份协议,物业服务内容确实没有涉及保安服务条款。
另外,记者从这份“物业管理协议”上看到,落款处并没有甲方也就是“潍坊京华慧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盖章签字,也没有协议的签订日期。在监督方山东海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处,也没有任何的盖章签字。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表示,严格意义上,协议签署主体要素不全,应该属于无效协议。并且记者从这份协议的正文中看到,“协议履行时间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止”,高女士家中失窃发生在2010年9月21日,就算这份协议有效,高女士家中失窃的日子也早就过了这份协议的生效时间。
王建华告诉记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包括“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即在双方没有约定保安服务条款时,默认为物业提供以上安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