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物业分散出售后,产权主体便出现了多元化的情况,决定了住宅内的各个物业主体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整体利益,需要一种既能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又能兼顾单个业主利益的新型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要求把业主自治和专业管理结合起来。由于房屋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可分割,针体物业不可能由分散业主各自单独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一个自治组织,不具有专业维修保养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技术和条件。因此,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来进行管理,既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也能维护建筑物的形象和功能,使之升值。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既是一种委托关系,也是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因此,业主自行管理在现实中和法律上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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