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需招投标
《办法》要求,前期物业管理中,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在2万平方米以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在2万平方米以下,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向5个以上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办法》提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该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