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小区物业委员会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李某
案情: 2009 年5月1日,原告购买了演达路某小区楼房后,与被告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半年后,被告一与被告二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 同,约定被告一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给李某,以被告一的名义成立物业管理处,由李某任负责人;管理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物管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由李某 负责。该管理处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与被告二解除承包合同,由被告一负责小区物业管理。
分析: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服务企业,但不得全部一并委托。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将物业转包,应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