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小偷来我家入室行窃,盗取了电脑和其它财物,损失共计15000元左右。有人目睹小偷搭乘一无牌照的士离开我家所在小区,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对其进行询问和登记。请问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我的经济损失?长沙一市民
调查附记: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骄阳律师事务所龙赤卫律师,龙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未尽到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关的过错责任,投诉人可向其主张权利。
龙律师也提醒投诉人,如投诉人打算直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此事,所提交的证据应不单单限于证人证言(最好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还可提交摄像头(如安装)是否正常开通并有专人监管、投诉人的报案记录、公安部门的勘察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另外,投诉人对丢失的财物也需要举证。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要求各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条”,而单一的证据或未形成“证据链条”的证据往往难以被法庭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