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