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未能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行为。如何确定开发商履行了交付义务的时间,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只要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向买受人“交钥匙”的行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就视为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反之,就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回放
家住烟台市莱山区的李小姐向莱山区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日期,并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90天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李小姐向烟台市莱山区某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开发商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了90天,李小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银行认为按揭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处理,三方无法协商一致,遂产生纠纷。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李小姐能否单方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否会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对本案而言,由于开发商与李小姐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即逾期交房超过90日,李小姐完全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李小姐应当向开发商退还房屋,而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价款及利息返还给购房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此种情况下,李小姐可以催告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仍未交付,李小姐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解释中的“担保贷款方式”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按揭贷款方式”。开发商逾期交房,李小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李小姐也当然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和银行拒绝解除合同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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