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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下调管理费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2 ℃

案情回放:
  深圳南山区××花园由,3栋高层住宅及8桥、连排式、低密度、带私家花园、独立车库、不带电梯(层高二层)的豪苑组成,总户数约500户(其中豪苑共32户)。 1999年7月入伙,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专业化管理,管理费为2.3元/月8226.m2(包括豪苑)。2001年11月,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小区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次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续签了为期3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管理费收取标准、范围不变。2003年5月,小区部分豪苑业主以豪苑无电梯为由,要求小区管理处按深圳市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多层住宅下调管理费,即由2.3元/月8226.m2下调到1元/月8226.m2 次月,有个别豪苑业主以此拒缴管理费。

  小区管理处考虑到豪苑确无电梯的实际情况,按照深圳市物价局2000年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2002年全年小区内全部电梯的年支出电费及维修保养、材料消耗等总支出按小区体费面积分摊测算,测算结果电梯的费用约为0.3元/月8226.m2时,即在小区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成本中,电梯的支出约占0.3元。由此,小区管理处提出了拟对豪苑业主的管理费收取标准中扣除电梯运行费用。0.3元/月8226.m2的草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

  11月9日,小区业委会召开了有部分豪苑业主参加的业主委员会扩大会议,就管理处提出的草案进行研究,会议议定召开以调查问卷形式的小区业主大会对是否调整豪苑的管理费征询全体业主意见进行投票表决。调查结果,有52%的业权数业主同意豪苑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管理费不做调整;有25%的业权数业主同意豪苑按2元/月8226.m2收取管理费;有约23%的业权数业主弃权。据此,小区业委会于,2月27日的第14次会议上做出决议:小区豪苑的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变。要求豪苑业主尽快缴纳欠缴的管理费及滞纳金。

案情发展:
  小区管理处在接到业委会的会议决议后,按程序向欠费业主追缴欠费,多次上门做解释及说服工作,直至2004年3月份,个别,豪苑业主已连续欠费达10个月之久,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为保持小区的正常工作,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对欠费最多的4位业主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购买南山××花园豪苑后,于2002年7月10日与原告××物业公司××花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签订业主公约及管理费用协议。被告人住后,一直支持原告管理处的工作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但被告从2003年5月开始不按期缴纳费用,经原告管理处多次通知交费,被告仍拒绝缴纳。

  2004年2月,0日,原告发出催款函再次向被告催收费用,并警示若逾期不交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被告仍未交费,为维护××花园全休业主利益和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滞纳金人民币××元,并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公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表示不缴纳管理费,只是对管理费的缴纳数额有异议。2003年5月被告致函原告,要求降低管理费,已表明被告不同意按照原来的标准交纳管理费。根据《××花园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协议书》最后一款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的约定,自被告书面提出异议后,该协议对被告已失去约束力。根据市政府的物业管理标准,多层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1元/时,本体维修基金为0.15元/肘,而原告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23元/ m2,本体维修基金。25元/ m2。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不合理、不合法基石出上的,不应予以支持。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业主公约》、《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依法予以保护。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期限已届满,但双方在2003年5月份以前直接协议书约定的费用履行,被告在此以前也没有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盯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被告以管理费收取不合理为由,而单方面拒绝缴纳费用,理由不充分,法庭不予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被告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有异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在异议未合法解决前单方面停止缴纳管理费用。所以,被告在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以前,仍应按原《协议书》和《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请求,理由充分,法庭予以支持。本案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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