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许多业主都认为自己交了物业管理费、保安费,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如果发生意外,就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这种想法对吗?物管企业是否该对小区发生的盗窃事件负有责任,遭窃业主的损失到底该不该由物管来赔偿?已经成为了业主关心的一大热点问题,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一)、案情
2003年11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原告王女士发现家中有异常,认为家中发生了盗窃,遂拨打物业电话,随后物业管理员赶到现场,并打“110”报了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该案件尚未侦破。另据原告报案称家中丢失了三星手机一部、索尼收录机一台及现金130元。原告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由于被告管理不严,监视装备失效,保安人员失职,导致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案件。被告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应给予原告赔偿。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所述盗窃发生时,被告积极进行了协助,履行了合同及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且盗窃案件尚未侦破,无法认定盗窃事实的存在,也无法准确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更何况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损失尚无法准确界定,而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22日晚,家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住宅小区的张某,一回到家门口便发现情况不妙:只见自家钢制防盗门和木门的锁头被人撬坏,整个门都损毁变形。入房一看,箱柜、衣物一片狼藉,张某遂报案。据统计,张某家中被盗财物损失共计损失价值59560元。张某认为,自己每月缴交物业管理费,把自家财产交给物业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门而入,物业公司竟毫无知觉,不管怎么说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不予理会。张某遂把物业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59560元。物业公司仍不愿承担业主分文损失,辩称其管理服务已达到国家ISO9001管理质量认证,认真落实了保安员职责制度、交接班制度,对车辆的进出做好登记制度,无奈小偷厉害,是小偷偷走业主的东西,业主应通过公安机关向小偷索赔。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公约、小区管理规程等文件中均承诺对小区物业及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显然存在疏漏,对罪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发现入室盗窃有一定难度,而业主对其室内财产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责任,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06年9月7日,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位于海淀区某家园小区的住所被盗,警方认定是入室盗窃。“我们家住1层,曾要求物业安装防盗门窗,但被拒绝。”业主董先生认为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防范义务,将物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近4万元的损失。法庭上,董先生细数了物业公司保卫不力的几大“罪状”:小区原定的每栋楼1名保安配制变为4栋楼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小区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董先生认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应该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没有为几大“罪状”提供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且《万泉新新家园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安全保卫服务仅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所以不能苛求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只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
(二)、分析
在现实中,由于第三人盗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会由于刑事案件未侦破或损失未完全挽回,业主转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所做的规定较少,导致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观性比较大,依据和观点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比皆是。究竟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呢?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即是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连接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契约,是物业公司的物业经营权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而言,其应属无名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其构成要件类同于委托关系。对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应当运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与其相类似合同的法律规定。其具有如下特点:1、物业管理合同受相关物业管理法规及《合同法》的调整。2、物业管理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不形成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保管、赔偿责任。3、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均不得任意取消或解除合同。
二、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践来看,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维护;2、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进行清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进行灌溉、养护;3、安保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4、公共事务管理义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5、其他义务。由合同双方约定的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