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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楼住户圈地 相邻业主咋维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2 ℃

      昨日,家住北辰区燕宇艺术家园的一位业主打来电话:“你们来看看,他们家的院子都盖到什么地方去了。自家图宽敞也不能侵占大家的空间啊?”

      记者走访发现,本市住宅小区中的确存在业主私搭乱盖侵占公共空间的现象。如果未能在初期进行制止,后期拆除往往会成为难题。

      自私业主占公共空间

      在燕宇艺术家园记者看到,由于该小区楼间距较大,大多数一楼住户都搭盖了小院,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地“占为己有”。业主白先生表示,当初买房时,他曾就这种现象向开发商提出过异议,但开发商对此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现在这种扩建现象在小区里越来越严重。”

      河北区某小区业主韩女士表示,该小区一楼住户自建“小花园”的现象同样很多,经常因此与楼上居民产生纠纷,“公共部位是我们大家的,凭什么一楼业主就能圈为己有?在小区占用公共部位停车还得交钱呢,非要这块地就应该给大伙交钱。”

      管理遭遇执行尴尬

      河东区上杭路某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小区的私搭乱盖现象,我们劝说了很多次,但都没有什么效果。因为部分业主的不自觉,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大家的反对声很大。可是这种情况,我们很难管理,只能停留在劝说和协调上,强制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要对日常生活中大家遇到的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和违章搭建等行为履行管理职责。然而现实中邻里关系成为制约业主之间维权的重要屏障,多数业主表示,为与邻居保持和睦关系,即使对某些现象不满也不会亲自制止,一般会选择向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反映。然而面对拒不合作的业主无论是物业公司居委会还是业主委员会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利,“日常管理”面临着政策支持的空白。

      私搭乱盖有招应对

      私搭乱盖真的无招以对吗?记者咨询了相关人士,得到的答案是,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内的物业工作人员应加强巡视,即时制止,确实无法制止的应向有关街道城管科反映,经确认未得到规划允许的,城管科可以拆除。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律师表示,业主私搭乱盖侵占小区公共面积,侵害了公有人的共同利益, 业主会或相邻业主可提起诉讼。“个别业主的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小区美观,还侵害了全体业主对绿地的所有权以及共同使用小区道路的权利,业主可以先向有关部门报告,劝无效的情况下,业主会或受侵害的相邻业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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