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使用和处分时也不能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因为建筑物的不可分性以及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一致性,决定了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将住宅改作商业用房开办公司,必然会带来大量外来人员的进入,干扰居民正常的生活。同时也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安全防范等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否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到影响的业主可以先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也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