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有效管理,如小区的门卫未对进出小区的所有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查问,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由于自己的不作为而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读者张女士:我下班回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下的车棚里,并锁好了门。谁知,第二天一早上班发现,电动自行车没了!我记得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小区物业公司承担维持公共秩序、安全监控等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服务质量,造成业主及租用人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是要给予经济赔偿的。于是我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而物业公司坚持认为,他们昼夜派保安站岗、巡逻,已经尽到保安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回答: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有效管理,如小区的门卫未对进出小区的所有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查问,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由于自己的不作为而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张女士对自己财产的保管存在疏忽,使得小偷轻而易举地把电动车盗走,张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