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相关合同中会明确写明是否可以封闭露台的条款,此项约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业主公约不允许封闭,且物业委托合同要求物业公司制止搭建行为,而物业公司没有制止,那么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即使这样,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业主按照物业公司要求的统一标准、样式,封闭了露台。此后,因露台漏水,影响了楼下住户,被法院判决拆除。该业主为此极为不满,认为露台是经同意封闭的,并非擅自所为,于是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和楼下住户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拆封闭露台发生的损失。最终,业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2002年12月27日,伊某与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河西区的一套住房。2003年6月,卢某购买了伊某楼上的房子。同年7月,卢某出资,按照物业公司要求的统一标准、样式,封闭了露台。一段时间后,伊某家小居室、厨房、小阳台的顶部发生漏水,虽经多次维修,但渗漏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伊某为此起诉卢某,要求拆除封闭的露台。后法院判决支持了伊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卢某认为渗漏问题并不是他造成的,且露台搭建是经物业公司同意的,于是,他又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和伊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者承担其拆除封闭露台所发生的损失2.1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他们在小区业主入住之前,做了露台的闭水试验,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渗漏是由于卢某露台造成的,所以其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则提出,关于露台的装修问题,是由业主和装修队签订合同,他们只负责制定统一的标准,是否进行装修由业主来决定。而关于露台漏水的问题,是由于卢某将厨房迁到了露台,在装修时改变了原来的结构,破坏了防水层。当时物业公司与卢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