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小区的业主,近来天气较热,有些小孩就到小区内的人工池塘边玩耍,有几次失足落水险些酿成事故。水池、假山都是容易造成事故的地方,物业公司是否应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答:根据市房地局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在以下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水景、亲水平台:应标明水深,照明及线路应有防漏电装置。
(2、儿童娱乐设施,健身设备:应由生产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说明标牌,注明使用方法、生产企业名称,提供质保承诺和维修电话。
(3、假山、雕塑:应标明禁止攀爬等行为。
(4、楼宇玻璃大门:应有醒目的防撞条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识。
(5、电梯:应设有安全使用和故障注意事项的标识,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围护措施。
(6、电表箱、消防箱:应保持箱体、插销、表具和器材完好,设置警示标识。
(7、水箱、水池:应加盖或加门并上锁。
(8、窨井、污水处理池:应保持盖板完好,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围护和警示标识。
(9、垃圾堆放:应规定生活和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实行装代化。
(10、挖沟排管:应标明施工期、设置围护和警示标识。
(11、脚手架:应确保稳固、警示标识明确,行人出入口有防护、抵挡笆牢靠。
(12、应对业主自我检查防范予以告示,提醒居民对雨蓬、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等部位和阳台扶手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行为强化自我安全防范。
以上是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这些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时,物业公司是否只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必会有这些安全防范的规定)
我认为,如果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而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因此造成他人伤害,则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