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回家途中遭遇“飞来横祸”,被楼上扔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得知砖头“出处”后,她把屋主李先生告上法庭。虽然自己没有扔砖头,只因为阳台上放置了砖块,又无法证明伤人砖块不属于自己,李先生还是不得不为罗女士的受伤“买单”,于近日被海珠区人民法院判赔1万余元。
罗女士诉称:2006年8月11日中午11时30分许,她在回家途经一幢楼下时,被楼上扔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昏倒在地。经民警调查,该幢楼属李先生所有。罗女士送院后被诊断为“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顶叶脑裂伤等”。罗女士认为,自己所受伤害是在李先生所有的房屋楼下造成的,因此李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无法证明砸人的砖头属其他人所有,因此足以认定该砖头是李先生房屋天台上的搁置物。李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房屋疏于管理,对罗女士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法院判处李先生赔偿罗女士118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