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维权业主可能需要用到的一些文件,希望这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重点原述:
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营、自用、出租的房屋应当作为一个产权单位去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应使用设计用途为物业管理、办公或住宅的房屋。
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为多幢房屋分摊。
每幢商品房所分摊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可占该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左右,
但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六。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归摊得的业主所有。
二、《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重点原述:
-商品房销售(预售)中,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
-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
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
-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所有权证。
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公共用房和管理的建筑面积,
2、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计入公共面积的部分。 因此
每栋楼之间有道路和草坪,甬道,篮球场,停车位,人工湖等.属于建筑物外部,不计入公摊。
物业管理规定中指出,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附加条款,把这部分算入开发商名下或特有业主名下(如1楼送的花园就给了1楼业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