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了一个停车位,现在这个停车位却要变成别人的通道,钟先生碰到了这种怪事。
钟先生告诉记者,他几年前在陈村某大型楼盘花了6万元买了一个露天停车位,车位位于小区路边,一边挨着一户露天花园,中间有一堵墙隔着。前一个月,隔着围墙的那户人家却要将围墙打通,做一扇门,将自己的露天花园和钟先生的停车位连接起来,结果,钟先生的停车位就变成了那户人家的通道。
为此,钟先生一家感觉非常烦恼,他说:“本来是属于我们的车位,现在成为别人的道路,而且他们的花园对着有几个车位,有一个还是没有人买的,他们偏偏要在我们车位那里开。我们向管理处投诉,而管理处跟这户人家协调了几次都不成功,那户人家坚决要在我们的停车位处开一个门。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罗曼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钟先生通过支付6万元的方式,取得车位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用益物权收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露天停车场与露天花园之间的围墙,目的在于规范业主对停车场与露天花园的使用,避免业主对权利行使的空间范围产生争议与纠纷。该围墙应当属于公共建筑与共用设施。对于拆建围墙的业主,擅自破坏和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同时侵害了钟先生对车位的使用权。
关于如何维权上,罗曼纳律师还为钟先生支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制止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请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该业主损害公共建筑和设施,擅自改变用途,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钟先生可请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自行提起诉讼维权。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钟先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陈志坤律师也表示,该面围墙如果是非法建筑,不论其是否开门,相邻业主均可向执法局投诉要求拆除;如果是合法建筑且权属归该户人家,则如果其要开门,相邻业主难以干涉其在哪一个位置动工。但如果该门的设置、使用影响了钟先生对车位的正常使用,钟先生可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不经过钟先生的车位通行或封闭该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