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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与选举权利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2 ℃

本文试图运用作者提出的程序理性的社会理论分析公民维权行动,实现对于作为社会现象的维权的理论反思。通过对维权的规范分析、程序分析、操作分析、学说分析,本文认为公民维权有助于形成中国民主宪政的多中心秩序即自生秩序。而公民参选乃是公民维权行动的一部分。

  一、维权行动的产生

  (一)维权行动的动力

  维权行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其核心在于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的规则与资源的变化。权力变迁,尤其是民间交往权力的崛起,是维权行动得以成长的根本原因。而民间社会的发育,以及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是民间交往权力成长的两个要素。[1]维权行动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社会的变迁,即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的分布趋于多元,中国社会融入全球化过程使中国本土的特殊规则逐渐被普遍规则取代;公民的主体性基本建立,互联网与真实民间社会网络实现互动,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的隔离;个体的生活机会发生变化:个人的自我表现机会大大增加。维权行动的动力来自人心中的正义,以及每个人生而具有的基本权利。[2]

  (二)维权行动的力量

  互联网、媒体,与知识精英、民众,为维权行动的三种主要力量。

  维权行动已出现区域分化、阶层分化和功能分化:地区分化表现在维权行动力量的不平衡发展:广东、北京等地较快,而东北、上海江浙则相对较慢,而中部与西部则较慢,但各地区、各省并不平衡。阶层分化体现在工人维权、农民维权、知识分子维权、弱势群体维权的行动都已出现,如残疾人维权等。[3]

  有必要区分维权者与维权领导者,可以看出:维权者为大众,而维权领导者的中坚力量为中等阶层,即知识分子、中产阶级和开明官吏,如李昌平等对于农民利益的维护。知识分子可能成为维权行动的领导力量。[4]

  (三)维权行动的形式

  维权行动的形式包括维权声明、上访、集会游行示威等。而抗议性自焚可视为维权行动的极端形式。

  维权行动的隐喻包括中心与边缘、局内与局外、隔离与沟通的关系。隔离体现在对于生命的分格治理,旧体制的户籍制度、档案制度都具此隔离的意义。隔离乃是官方强制的区域化,由此,在宏观的社会隔离运作中,乡村居民等被置于党治秩序的城市中心之外、处于这一格局的边缘。而微观的隔离体现在:党治秩序的区域化把天安门等若干区域划为关键地带,而示威与自焚可视为公民维权的区域化对于党治秩序的区域化的抗议。自焚之火意味着公民个体希望与光明的彻底熄灭,其无可置疑地宣示了政权的合法性危机。自焚与拆迁的关联,进一步表明了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与生命权的内在关联。个体对于身体与生命的完全放弃,与中国社会活着的人生哲学相对照,凸现了当下中国正义规则的缺失。[5]维权行动因此有打破社会隔离的意义。维权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使社会的原子化、以及相互隔离逐渐打破,使社会良知逐渐觉醒。社会团结包括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维权行动有助于形成社会的有机团结。

  可把维权行动分为三阶段,即开局、中局和残局,目前处于开局。维权行动可以分为三层次:即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孙志刚案是人身权利,刘荻案、杜导斌案等为政治权利,乙肝歧视案等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二、维权行动的内在矛盾

  在维权行动中,需要认真对待以下五个问题:

  (一)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维权行动中对于司法的作用重视体现在司法外衣、政治内核,对于司法符号的尊崇使中国社会的正义底线得以逐渐建立。[6]中国的政治转型过程,开始阶段是政治大于法律,而维权行动实为以法律形式表现的政治行动。但需要明确的是,司法不能授予权利,而法律也只是肯定权利,而不是发现权利。

  (二)名义规则与实际规则的冲突

  维权行动是法治进程的假戏真唱努力,其意义在于用行动把名义规则逐渐转变为实际规则,而法律是在行动中被怀疑、被修正、进而被信仰的。

  (三)个案维权与群体维权之间的关系

  维权行动中要处理个案与全局的关系,为此宜高度重视对于个案的制度建设意义的研究,把个案维权与群体维权结合起来。孙志刚案中民间博弈行动的误区在于过多关注法律的事实,以及法律规范修订,而相对忽略了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四)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普遍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

  维权基本上是以外部规则改变内部规则,以普遍规则修正特殊规则的过程。世界社会对于中国的维权行动,因而有着重要的影响。这里涉及到法治的普遍规则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张力。

  维权的法治原则,与中国从法治到民主的政治转型路径有深刻的内在关联,值得深入探讨。维权具有生成规则的功能,其与维权的法治原则相结合,使维权成为民间主导生成规则的过程,公民维权把法律从名义规则转变为实际规则,从外部规则转变为内部规则,从上层规则转变为下层规则,从普遍规则转变为特殊规则即地方性知识,使外来的资源转变为本土资源。

  (五)维权行动中的官方与民间关系:良性互动,还是恶性互动

  维权行动的难题包括内部整合与外部动员的困难,以及维权行动中民间与官方的复杂博弈。维权对于民间社会的影响在于通过维权,公民个体的尊严获得尊重、民主法治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是最切实有效的法治民主启蒙。维权使公共领域的健康舆论逐渐形成,如互联网与媒体的作用逐渐获得正面的发挥。在维权行动中需要恰当处理与官方、民众、互联网以及媒体的关系,要理解并恰当运用国内舆论与国际舆论之间的张力,虚拟媒体与现实媒体之间的张力。

  讨论维权行动中的官方与民间互动,有必要把大陆的维权行动与台湾政治转型中的自力救济运动相比较。首先,大陆的维权行动与台湾的不同是,因为党对人大的强有力控制,选举很难成为大陆民主化一个有效的增长点;其次,大陆的维权行动表现出更大的自发性与分散性,因为大陆的政治转型难度更大,维权受到更多因素的控制。[7]

  三、维权行动的作用

  吉登斯认为,“社会运动是旨在建立一种生活新秩序的集体性事业。”[8]维权行动产生于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而维权行动一经形成,就与中国法治秩序的演进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程序理性论可能为维权行动提供理论支持。[9]公民维权当符合程序理性,即程序性、主体间性、实践性、反思性和整体性。首先是程序性,即维权要遵守现行法律以及法律程序;其次是主体间性,即对于官方的平等态度,及友善态度,公民相互之间则是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且要加强官方民间的良性互动与对话,化解敌意与怨恨,公民之间也要加强沟通与交流,打破隔离与封锁,促进爱与公义的实现;进而是反思性,即维权行动需要不断通过反思自身的规则,以及事实而不断进步;还有实践性,即维权要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最后是整体性,维权行动要协调好政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名义规则与实际规则的关系、个案维权与群体维权之间的关系、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关系、官方与民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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