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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什么情形下终止?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5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七)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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