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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缩水业主或可拒绝收楼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0 ℃

  昨天下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5版)[以下简称《文本》(2005版)]听证会在设计大厦举行。

  这次听证会主要围绕“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的交付时间与标准”等4大焦点问题展开,有陈述人建议,当公共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同时交付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

  本次听证会由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工商局共同主持召开。听证陈述人分为部门陈述人和非部门陈述人。部门陈述人由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和深大法学院的5名工作人员组成,非部门陈述人15人,包括律师、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普通市民,旁听人20人。

  听证事项主要包括4大问题:房地产交付时验收期间的确定与异议的提出时间;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的交付时间与标准;办理房地产证时限的起算点;买方逾期付款及卖方延期办理房地产证时的违约金计算比例及合同解除权。

  新版合同大部获认可

  首先,由部门陈述人、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副处长耿某进首先介绍了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背景。他指出,消费者对新版合同普遍持赞同态度,认为新版合同使买卖双方责任更明确,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置业者的权利。

  市民代表认为,新版合同相对于老版合同来说,细节更加完善,让发展商承担更多义务的原则在许多条款中均有充分体现,可以看出政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坚定立场。但是对其中的一些条款如附件五,市民代表也表示担忧,担心会因此滋生“霸王条款”。

  非部门陈述人、律师周维明、兰天等发挥出专业水平,并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每人都对听证会4大焦点问题,以及房屋面积“缩水”如何处理等新版合同条款做了细致分析,还对各条款一一建议。

  买卖双方权责更明确

  来自房地产界的非部门陈述人也相继发言,他们指出,新版合同使得开发商与置业者之间的权责更加清晰,关系也更加透明,是一个三方共赢的示范文本。

  对于新版合同的一些条款,房地产界的非部门陈述人提出了异议和建议。如第十二条“交付时的验收”规定,卖方对房屋的质量问题有异议,需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该异议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卖方先行垫付,如检验结果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则费用由买方承担。“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如果先垫了钱,又没有检查出房屋质量问题,是很难向消费者讨到钱的。”房地产界的非部门陈述人说。

  在经过各方发言和辩论后,首席听证员、市国土房产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某邨表示,围绕听证事项和示范文本的其它事项,各方充分的表述了意见,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是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文本》(2005版)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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