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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9 ℃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华南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华南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华南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华南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华南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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