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能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