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包括:
1.核验权
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2.知情权
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了解、掌握。
3.选择权
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4.监督检查权
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5.收益权
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6.请求权
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体的请求权。
上述权利的行使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比如,某个业主想到有关部门了解一下本物业的相关资料,有关部门一般不接待,而只对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只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业主委员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起了保障的作用。业主委员会是协调业主与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载体。
同样,业主、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应当是一个通过尊重各自合法权益、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