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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组建业主委员会不积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9 ℃

小区符合组建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应会同业主代表共同筹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没有积极性,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展筹建工作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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