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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委会规范运作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摘要:业委会是搭建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业委会作用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课题。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工作实践,从业委会的合理构建与行为规范,确立与物业管理公司既监督又合作的工作关系,建立沟通信任的工作基础等方面,业委会应规范运作和发挥积极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业委会的委员做了如下界定:“业委会委员由热衷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同时,谁来组织业主大会而后产生业委会?政府行政部门指导的又是谁?《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区、在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个区域内少则几百户多则上千户业主,其中近 5% ~ 10% 的业主交了物业服务费就百般挑剔,有的甚至不交服务费,把开发商遗留的问题转嫁到物业管理公司; 5% ~ 10% 的业主愿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事情;而另有 80% 左右的业主是观望、随从状态。如此散乱的状态使得政府行政指导难上加难,因为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事情,物业管理公司无权也无法参与,当务之急是需要发起一个组织。

笔者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相对比较典型。其成立的先行工作是成立筹备小组,核定 5 ~ 7 人,按居住区域比例分配名额。首先,政府行政指导部门与当地居委会联络,公示产生筹备小区成员的条件。《条例》第七条的六项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说明,其中首要条件是必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符合此项条件的业主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形式报名,然后由居委会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再由业主投票选举产生筹备小组及组长,经政府行政指导部门培训指导后即可开展工作。筹备组成立后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公约》整理业委会候选人资料进行公示,其间由居委会全程协助,直至业主委员会按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至此,筹备小组自动解散,业委会开始正常运转。

实践证明该办法是确有成效的,但有几点需要加以关注:

一、规范业委会行为,发挥其作用。

业主委员是全体业主的义务服务者而非一种权力地位,业主委员会更不是以权谋私的媒介平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应该强化任职条件,将热心公益事业、有能力、有责任的业主推举到业委会的工作岗位;而严格界定业委会的权限则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推进业主大会制度正常发展。业委会委员是业主的代表,而非特殊业主,他们既要履行作为委员的职责,更应模范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业主的法定义务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本身已失去作为业主的基本道德,没有资格成为业委会委员,更谈不上行使关于业委会规范运作的一些思考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增强业委会委员工作界限认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是根本。简而言之,业委会是搭建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桥梁,一手托起业主,一手托起物业管理公司。磨擦在所难免,如何有效解决?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管理细则是前提。例如,某项目一业委会委员借业主大会之名“以权谋私”,将与开发商的矛盾完全转嫁给物业管理公司,甚至扬言若物业管理公司不能督促开发商解决问题,就要炒掉物业管理公司。事实是物业管理公司确实为其想尽了各种办法使事态有所缓解,开发商也很重视,全力协调解决,而此人竟据此半年没交服务费。他的被选显然违背了 《 条例 》 规定,迫于可信度的缺失,此业主不得不提出辞职。有了问题进行协商才能解决,一味煽动扰乱公众生活就会失去民心。相反,另一项目业委会反映业主心声,督促开发商尽快完善承诺,以公开函的形式与开发商做了“面对面”的交流,开发商与专业公司几经交流,解决了配套遗留问题。他们打响的这一“炮”,不仅增强了自身工作热情,还提高了为业主解决问题的积极性。由此正反两例可见,规范业委会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关系到业主能否真正实现“安居乐业”。同时行政部门亦应适当加大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当选的业主委员能确实做到为业主办实事。

二、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全面发展及业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领域的投诉和纠纷正在不断上升。理顺三者关系是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关键。业主除享有对房屋内专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以及负有对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职责,还要履行公约和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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