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联系的桥梁,负有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实施、配合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社区管理、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等职责。当前,在一些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矛盾不断,有的甚至发生“对立”,使小区管理陷入困境和混乱之中。可见,如何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已成为各级房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当前业主委员会作用软化的主要原因
1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指导依据。
截止目前,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依据。当前,大多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还处于一种自发式或指定式的无规则运作状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对于如何指导、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具体履行哪些职能却未予以明确。此外,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它既不是法人组织,也不是社团组织。业主委员会究竟能够承担怎样的责任,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对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失误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
2 .业主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观念滞后。
总体上说,业主目前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对未真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大部分业主缺乏关注度,态度漠然。这种态度导致业主委员会成员多是退休的老人,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业主委员会几乎成为一个“空中楼阁”式的组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不少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缺乏足够认识。有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就是带领大家“维权”,跟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搞对立,全方位地为业主争取“最大”利益;有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社团组织,对一些重大问题不能完全委托于它。
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的意见和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是要制订、出台有关成立业主委员会运作的实施细则。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均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约束。业主委员会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群众自治组织,从组建开始直至成立后的运转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是要构建完善的业主自治机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构建完善的业主自治机制,除了要进一步加快如《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外,业主的自律和综合素质也非常重要。《业主公约》是业主自治自律最重要的合约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任何机构对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予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这决定了业主自治机制的严重缺陷和不足。因此,政府要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运行进行指导监督的同时,完善业主自治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最后是要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确定,使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威,这导致其在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关系的工作中,常常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因此,应通过立法,清楚、正确、合理、科学地给业主委员会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权利和权威,并规定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应为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2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加大政府指导力度。
首先,可以考虑将业主委员会纳入政府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在尊重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同时,可将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作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归口管理方。在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宣传、业主代表名额的分配与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审核等方面发挥权威作用,真正帮小区组建一支高素质、有权威、能正确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