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委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职责”一词是指与特定职位相联系的职权、职务和不正当行使职权、不正当履行职务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或约定责任。处于特定职位的主体所承负的职责具有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三者统一性、不可推卸性和利害涉及职位性的特点。业委会居处于物业复有合属部分 统管者的职位,负有统管者的职责。
    业委会依法和按照自治管理规约(包括业主公约,业委会章程等)承负下列职权和职务:
    1.会议职责: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会议,举行本委员会工作会议,起草和保管会议文件;
    2.订则职责:主持订立和发布业主公约、业主会议和本委员会议事、办事规则及其他自治管理规约;
    3.提议职责:向业主会议提出有关业主共同事务的建议(议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包括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反映业主们的意愿、意见和建议;
    4.主管职责:代表本委员会辖区内全体业主掌管辖区内物业复有合属部分及人居环境的统一管理和维护事务以及组织开展自治公益活动,依法维护自治权益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
    合法权益;
    5.财经职责:负责物业复有合属部分的收益、专用基金及其他自治公益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的收支、保管和使用;
    6.合同职责: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续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和其他为增进业主共同利益所缔结的合同,组织和督促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和行使合同权利;
    7.审议职责:根据业主会议的授权,审议决定无需提交业主会议表决的事项,审议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8.监督职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受托服务工作,监督区内物业复有合属部分的使用,制止违规和损害业主集体权益的情事或行为,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会议、受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9.执行职责:执行业主会议决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实施自治管理纪律措施;
    10.公告职责:实行自治事务公开制度,提出及公告应向业主们公开的本委员会工作事务报告、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和接受业主、相关人的查询;
    11.协助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本自治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服务工作和文明建设工作,协助解决业主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发生的物业利益纠纷关系;
    12.保管职责:保管辖区物业资料自治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等文件,保管本委员会办公物品;
    13.告诉职责:代表业主集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本自治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而不听劝止的事件,代表业主集体独立参与诉讼活动,可以独立充任原告或被告;
    14.其他职责:有关法规和业主自治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应由业委会承负的职责事项。这主要是指业主会议以明确的决议,将某些属于业主会议的职责范围的临时性工作交由业委会办理。
    业委会不正当行使职权和不正当履行职务所应负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纠正不正当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其组成人员中的责任人处以罚款,必要时实施整顿措施,指导业主会议改组该业委会,撤换其组成人员中的不称职者;业主会议还可依业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中的有关约定,追究业委会委员中应负责任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业委会的工作制度,按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实行委员集体负责制、会议制度和监督制度。集体负责制既是业委会的领导体制又是其基本工作制度,是指业委会全体委员对委员会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对主管的工作有集体决定权。业委会实行委员集体负责制(简称“委员制”)是由业委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业委会的性质是业主集体民主自治组织实体,是议行合一的业主共同事务工作机构。其主体任务是提出、审议自治管理事项议案和执行本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即业主会议的决定,而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又是依法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实际是以议决和监督为其工作主要内容。因此,采用委员集体负责制、以合议制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决定自治管理事项,可以比主任负责制(亦称“首长制”)更充分地直接体现业主自治的民主精神和民主特点,更有效地防止主任独断专行问题发生。在委员制下,虽然是由主任主持业委会的工作,但在决定自治管理问题的工作上,主任不享有特权,没有个人完全决定权,而与其他委员一样,只享有一票投票权 ,并依多数裁定、尊重少数保留意见的原则形成表决决定。对于以业委会名义发布的决定、指令、自治管理规约,向业主会议、受托物业管理企业、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方案,任免本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和订立民事经济合同,即使主任本人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按多数委员同意履行代表签署职责。如果委员会的决定、指令确有错误,在执行中给业主集体权益造成了损害,则应由投票同意该决定、指令的多数委员们集体承担相应责任,而在合议该决定、指令时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于会议记录中或及时公开声明持保留意见的少数委员,则可依法免 于承担相关责任。
    业委会的会议可以分为业委会常务会议、业委会全体会议和业委会扩大会议。业委会常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执行秘书组成。业委会全体会议由业委会全体成员组成。业委会扩大会议具有临时性,视需要而在全体会议的基础上吸收有关人员、单位参与组成。业委会的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业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以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会议的具体制度由业主自治管理规约作出规定,一般由会前议题调研制、会前议事通知制(如在会议7天前将开会事项及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会务程序制、会议表决制、会后通告制、会议合法监督制等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以确保 会议的进行适时、顺利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