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内容
2004年年初,我与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两间临街门面房租给郭某做生意,每月房租1 000元,租期为4年。起初,郭某生意尚可,也能按时交租,但后来商铺渐多,郭某生意也日趋冷清。2005年10月,郭某告诉我他的一个老乡黄某欲租下这两间房开饭馆,征求我的意见,我表示同意,但要求按时给付租金。
2007年8月,黄某因炒菜不慎失火,导致房屋部分烧毁。失火后,黄某不知去向。后来我才得知,郭某将房子转租给黄某约定的每月租金是1 300元,他交给我每月1 000元,从中他获得300元利益。我找到郭某要求其承担房屋的烧毁损失,其声称转租门面房经过我的同意,我和他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我只能向黄某请求赔偿。
请问:我是否可以请求郭某承担房子被烧毁的损失? (咨询者:毛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毛先生,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您可以向郭某请求支付房子烧毁的损失,郭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黄某追偿。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移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上述事件中,您虽然同意郭某将房子转租给黄某,但并不表示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而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见,郭某所谓房屋转租后合同即解除的说法于法无据,其理应承担黄某失火造成房屋部分烧毁的损失。
此外,《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据您所述,郭某将门面房转租给黄某,确实从中获得每月300元的利益,根据民法上权利、义务、责任相对应的原则,郭某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也必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郭某有义务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损坏,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该房屋的损坏,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事实上造成房屋部分损毁的行为人是黄某,所以郭某承担房屋损毁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黄某追偿。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转租人致使房屋受损,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二房东”,他们将便宜的房子承租过来,然后再高价转租给别人从中谋取利润。其实,这种转租并没有经过原出租人同意的行为并不合法,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但对因此给原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二房东”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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