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往往容易被人们简单错误地认为是降低物业费、炒换物业管理公司,而忽视了其应具有的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等职责。其实,对于一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来说,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双赢的。他们都是为了落实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更多更好的物业服务,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他们是共生、共利,共同协作的督导关系。两者虽然所处位置不同,但为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的社区,保证全体业主的安居生活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
《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 , 标志着物业管理市场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随着 《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出台 , 更进一步明确了业主、业主大会、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多方的权利和义务 , 这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与成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也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这对“欢喜冤家”有了各自可依的法规。物业管理企业是小区服务管理的实施主体 ,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服务管理的监督主体 ; 两个利益不同的主体一旦协调不好 , 势必会产生矛盾冲突。目前的现实情况中 , 两者的对立关系大于协作关系 , 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 也会给全体业主的心中留下一层不和谐的阴影。两者的矛盾表现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把炒换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新官上任三把火”中的一把,物业管理公司常常成为维护业主“权利”的牺牲品。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样存在着为了某些利益 , 服务不够规范 , 对成立业主委会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 成为业主自发“起义”的导火索。
两者矛盾根源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主委员会自身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 1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完善,参与社区管理力度不够。业主委员会中的委员均来自于小区居民,很少有从事过专业物业管理工作的,对物业管理工作不了解或知之甚少;要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需占用很多委员大量的业余时间,对于大量繁杂的工作,他们力不从心或积极性不高也在所难免。虽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但现实中很难定时召集,造成业主委员会常年不运作,使业主委员会成为摆设,不能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不能通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情况,未能真正起到监督义务。
( 2 )业主委员会的内部议事制度、决策机制不够健全。在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没有建立相应决策、执行机制,导致内部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少数人操纵。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其中临时会议规定由 20% 以上业主提议便可召集。不难想象对于一个大的小区, 20% 的业主虽然只是一小部分群体,然而集中这些业主的意见,并非一件易事。再要求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区域内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广泛听取并集中 1/2 或 2/3 以上业主的意见,就更是难上加难,而且还会产生各种漏洞,决策结果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业主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时常不表决,而业主委员会本身法律地位的不够确定、权利义务不统一的现况,使得物业管理中出现问题无人监督、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人员组成复杂,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一些业主委员会委员对物业管理的了解还完全停留在业余水平,对自身职责和权利义务也是一知半解,对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加之对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了解不多,往往越权行事,认识不到自身只能在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只凭个人好恶来对待物业管理公司,在一些物业管理纠纷中有恃无恐,对待物业管理公司也骄横跋扈,稍有不满就以炒掉物业管理公司为要挟。另外,居住在同一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的思想观念、消费水平各不相同,从这些业主中选出来的委员 , 代表的利益群体也不同,往往在内部成员之间就存在着利益冲突。
三、物业管理公司自身运行中存在不规范问题
虽然近几年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物业管理行业在不断的规范,但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仍不能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存在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不能及时公布或明示等问题。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物业管理公司规范化管理服务、费用收取与支出起到一定制约作用,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惧怕业主委员会成立,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百般阻挠,这种阻挠使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