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政府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 (一)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 。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一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集体讨论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各小区为单位,推选数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公告形式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业主大会做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业委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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