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其权利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因此,业主委员会最基本的权利是对与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种权利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予以保证。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在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中,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是其主要职责,审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监督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其主要的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的最终目标是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使小区居民享受最好的服务、最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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