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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