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不少业主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片面认为降低管理费、“炒换”物业管理公司就是为业主服务的最直接方式。其实,对于一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来说,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双赢的。笔者就目前上海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进行剖析,并提出几点意见。 一、业委会的职能与权限虽然 《 物业管理条例 》 对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一些当选的业委会委员往往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认为拥有监督权和否决权就凌驾于物业管理公司之上。认为两者就是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就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其实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整个服务关系中互为依存、互为补充,既有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又有工作职责的差异性。 目前导致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矛盾的原因,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业委会委员的素质不高。表现在对物业管理知识不了解,没有责任心,只顾及自己的利益,将物业管理公司视为佣人,可以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等等。 第一,小区的业委会委员均来自于小区居民,很少有从事过专业物业管理工作的,对物业管理知之甚少,对具体的服务操作以及服务内容停留在保安保洁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客观、公正地商讨,确定与服务质量相对应的物业管理费。要解决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时组织培训,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学习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明确物业服务内容以及方式后,增进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理解与支持。 第二,少数业委会委员素质低下,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往往在接受正常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少交费或者不交费。有的甚至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薪水甚至索贿受贿。一旦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满足其条件,又以业主闹事为由要挟物业管理企业。所以在业委会成立时,对其成员的选拔要严格。在组建前期,主管部门应严把委员资格审核环节,推选那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一定业余时间的人员担任,最好选聘有一定社会公信力和知名度的人员担任。其中反面例子就是在深圳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不但多年不交物业管理费,还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贿 20 万,称不能满足条件就让物业管理公司走人。最后物业管理公司以敲诈为由报案,在行业中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第三,业委会的选举要公平、公正。目前大型住宅区都是分多期开发,业主入住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存在着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相对集中在某一栋楼或者某几栋楼,难以代表全体业主的现象。另外,相对集中的业委会委员容易形成利益小团体,对物业管理服务制造障碍,甚至与物业管理公司为敌。定期的选举,能够促使业委会真正成为全体业主积极参与的利益团体,有利于选拔有公益心、责任心强的业主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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