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更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可能对采光权进行约定。因此,没有约定的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令17号《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该规定第九条中,对挡日照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是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第十条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一次性补偿。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附:
2002年6月1日起实行的《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十七条第六款 有效日照时间是指大寒日早8时至16时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