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住房建筑活动空间小、住户密集,出现火灾或漏水给邻居带来损害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发生以上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对邻居的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失火或漏水是由于交付的房屋本身原因造成的,如线路老化、水管老化、暖气管道老化、地面防水差,则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法》第216条规定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存在重大过错。出租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人的损失,还需赔偿第三人的损失,即邻居的损失。如果失火或漏水是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房屋或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与出租人提供的房屋质量无关,则承租人存在重大过错。承租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出租人房屋毁损的修复费用及损失,还要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电路老化等问题,而未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导致发生火灾或漏水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均存在过错,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应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摊。承租人已经及时通知出租人,而出租人没有及时修理或拒绝维修的,若属于承租人能够自行修理的范围,如更换开关、阀门等,承租人放任不管,则双方均存在过错,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应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摊;若不属于承租人能够自行修理的范围,如重新铺设电路、重新制作地面防水等,则承租人没有过错,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由出租人全部承担。
以上列举并不能涵盖一切责任分摊情况,实际生活中的租赁合同可能还有不同的约定(如合同约定承租人负责维修义务等),此外也可能存在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情况,因此具体责任分摊需要个案分析,考虑多种因素由法院综合裁量给出相对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