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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2 ℃

      1、“优先购买权”适用于亲戚吗?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同等条件,这个条件除了价格条件外,还有就是第三人和出售人的关系。法律不强人所难,试想父母把房屋出售给自己子女的价格与出售给第三人的肯定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要求优先购买权。

      但并不是所有的亲戚关系都可以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依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房屋共有人或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理解。

      此法条中的同等条件并不是要求价金以及其他条件都必须保持同等,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很不现实。应该理解为一种相对的平等,实践中,出租人出卖房产时往往不仅只考虑价格因素,还要考虑其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特殊利益关系,如第三人的信用及履约能力、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情感等因素。法律在维护承租人先买权利益的同时,设立“同等条件”的目的在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第三人提供的任何特殊条件包括机会都是出租人的利益所在,这些特殊条件和机会能否以金钱代替,只能由出租人观念来衡量。所以,房屋承租人先买权中的“同等条件”不能等同与转让价格。如同此案例中李某30万的价格购买房屋,丁某行驶优先购买权时也不能直接转换为30万优先购买此房产。

      3、房产已经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了,我还能请求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吗?

      不能。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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