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2、我能继续租赁房屋吗?
网友咨询:律师您好。我之前与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小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店面是朋友用他的名字租的。不久前朋友以外身亡,但是房子还在租赁期,我想继续租赁这个房屋,但是房主说要收回去。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你作为共同经营人,可以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