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将位于一套住房出租。因这套房是买的二手房,买房时,原房主给了一把钥匙,说只有一把了,其它的找不到。我也未更换锁,房出租时,也给承租人说了,要换锁。当时,承租人说他没有贵重物品,不用换。我也将钥匙也了他。在10月12日,他说房夜间(晚上12点至凌晨5点)被盗,他和他的家人都在家。他的手提电脑和手机被盗。有一点,如果人在家,将门从里锁上,就算是钥匙也是打不开的。派出所也到现场,派出所说没有强开门及从阳台进入的迹象,说是正常情况下进入的。 承租人听说本就一把钥匙时,认为我未给够钥匙,小偷是用钥匙进入的,还说如果知道是一把就不租了。派出所也说我应给够钥匙。于是,承租人以此要求我赔偿损失。说要起诉赔偿损失。
浙江杭州金龙鑫律师回复:
若你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你无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
湖北武汉陶长喜律师回复:
你与承租人是是房屋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你不负有保管其财物的义务,且在出租时已告之要换锁,是承租人说可不换,事实上你以提醒了承租人,其财产被盗是犯罪行为人所为,与你的出租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你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