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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备案 个人最高罚1千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8 ℃

 房屋出租未备案的个人最高可罚1千元;禁止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房东在签订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要报送承租人身份证等信息;出租屋不符合规定的出租条件的最高可罚3万元……昨日起,《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违反《细则》逾期不改的将要受处罚,最高可罚款30万元,触犯刑律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征询意见时间为10月27日至10月31日。

  据了解,《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上月起正式实施,明确佛山流动人口改称“新市民”、出租屋服务管理等办法。而此次征询意见的《细则》,可谓是该办法的配套文件,更进一步细化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措施。事实上,早在2006年,佛山市曾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出台了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与之前的暂行办法和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细则》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出租房屋的需符合的条件,制定了违反《细则》的处罚规定,取消了计生证与租房挂钩的条款。

  明确计生证不与租房挂钩

  记者留意到,《细则》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他人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出租屋的基本生活和安全设施,《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出租人提供房屋应当满足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居住面积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 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同时具有合法产权、质量达标、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备必要的生活和安全设施等条件。此外还规定,危房、被征拆的、无产权的、存在重大治安或者消防安全隐患的等情况,不得用于出租。

  记者留意到,在《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中,废除了此前颇具争议的“育龄妇女租房需出示计生证明的规定”。在该《细则》中,也没有关于“育龄妇女租房需出示计生证明”的条款,也未规定租赁双方要提交与计生部门签订的计生责任书复印件。市流管办表示,这意味着无计生证,不影响其租房权利。

  租住30人以上须装监控

  《细则》明确,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用于出租的房屋须安装门(楼)牌。房东要及时到所在村居服务站登记备案,并领取《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出租。

  同时,房东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报送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房东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停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

  《细则》还规定,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报送租赁合同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络方式等信息。此外,出租房屋内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房东应指定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必须安装“门禁加视频”等监控系统。

  合约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涨租

  对于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细则》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房东方面,可享有查验承租人身份、职业背景等资料、收取租金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督促承租者办理居住证、排除安全隐患等治安管理义务以及消防义务,并缴纳相关税费。

  承租人方面,则可享受查验房东房屋证明、要求房东加强安全以及协助办理居住证等权利。在治安义务方面,则要求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留宿他人的应当告知出租人并向村(居)服务站报告,以及不得改动房屋结构及遵守消防安全等。

  《细则》还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同时,对于在现实中普遍见到的“二房东”转租房屋的情况,《细则》明确规定,“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

  处罚细则

  1、不办理登记备案的,村居服务站将报上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必须符合包括具有合法产权、质量达到国标、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3、房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其中,隐瞒或者报送虚假出租屋材料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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