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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有效吗,后果如何?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2 ℃

【案情简介】

曾某与王某曾于I999年1月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曾某将其二室一厅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5OO元。租赁半年后,王某向曾某要求,将一间闲置不用的房屋借给其朋友桑某居住,曾某表示同意。以后,曾某了解到王某实际上是将该二室一厅的房屋全部转租给了桑某,每月租金800元, 已转租4个月,而桑某在租用后,为扩大空间,擅自拆除了与阳台相隔的墙壁,将房间与阳台打通。曾某遂找到王某、桑某交涉,提出王某转租时未得到同意,桑某应立即搬出去,并应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遭到王某、桑某拒绝。曾某遂于199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王某与桑某的转租合同无效,要求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将王某所得4个月房租共计32OO元收缴交付自己;并要求桑某将房屋交还自己,同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庭经依法开庭审理,认定王某与桑某之间的转租协议无效,并于2000年1月作出判决,判决桑某退出争讼房屋,并向曾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用5300元;判决准许曾某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王某将转租期间所得租金差价1200元给付曾某。

【法律分析】

1.房屋转租的条件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首先,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其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那么为什么规定房屋转租的这个限制条件呢?根本原因在于租赁权权能及性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明确转租权的存在是一种固定确定的权利的话,限制转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实际意义。首先, 出租人目的是获取租赁房屋财产的收益,是自己经营财产的一种方式,说是经营,是因为如果没有经济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 出租人是以财产收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而限制转租好像适得其反: 因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财产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倾向,转租的前提是该承租的财产在转租后能获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转租的动力就会减弱,一方面财产得不到转租后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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