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出卖房屋,或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按租赁合同继续承租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