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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租赁期满,如承租人不搬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2 ℃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口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在上海市,个人承租私房用于经营,租期届满,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的,应予准许。个人承租私房用于居住,租期届满或未定租期的,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的,一般应予准许,承租人确无房可迁,法院可判决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搬迁,届时可由产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之规定,除按月支付租金外,还须支付迟延履行金,延迟履行金按原租金的35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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