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宣传有关直管房租赁法律法规,使广大用户知法守法,共同维护直管房的使用安全,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了以“管好用好直管房屋,理顺租赁管理工作”为主题的直管房租赁专项整治工作,对包括荔湾、越秀、海珠、白云、天河、黄埔六区内,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签订租赁合同的直管房住宅用户,开展直管房租赁专项整治。
一、什么叫直管房?
答:直管房是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类房屋。有公产、经租产、代管产(抢修代管、无主代管、双代转代管)、托管产等房屋。目前,广州市范围内的直管房绝大部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代为管理。
二、租赁和使用直管房屋是否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答:是。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第十九条:“租赁期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租赁和使用直管房应当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签订租赁合同。
三、直管房租赁专项整治对象及整改处理办法
(一)对于整治范围内的直管房住宅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与承租当事人(租赁人、同户籍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迁出,收回房屋使用权:
1.擅自将直管房转让转租的;
2.擅自侵占使用直管房的,或拒不签订直管房租赁合同仍继续使用直管房的;
3.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空置直管房6个月或以上的;
6.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已经拥有私房(房改购房、自购私房或商品房),且建筑面积超过其住房标准下限的;
7.在承租的直管房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对于整治范围内的直管房住宅用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责成承租当事人限期整改;承租当事人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与承租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迁出,收回房屋使用权:
1.无故拖欠租金3个月或以上的;
2.不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行为的;
3.违反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的;
4.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
四、关于“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已经拥有私房(房改购房、自购私房或商品房)且建筑面积超过其住房标准下限的”的解释。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房改[1995]12号)第四条第3点规定:“每个家庭只能按照成本价购买一次公房,不得换购或补购公房,不得再分配租住公房,违反规定另行分配租住公房的,应一律退出”。2006年,广州市政府提出,将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标准扩大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因此,对于租赁直管房的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已经拥有私房(包括:已自购商品房或私房、已享受房改购房),其私房面积达到家庭居住人口人均10平方米以上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与承租当事人(租赁人、同户籍人员或共同居住人员)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迁出,收回房屋使用权。
对于租赁直管房住宅的住户,虽拥有私房,但未达到人均10平方米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根据承租人的自有私房情况,对不足部分直管房住宅租金标准按公房租金计算。对超出人均10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标准按私房租金计算。
五、闲置租赁直管房的,是否应当退回房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