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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73 ℃


1、商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由于商品房屋的可流通性,房屋所有权人应包括房屋拥有经营权人、获所有权人同意的承租人、在典期内的典权人,及虽没有所有权凭证但其所有权没有争议的占有人等。

2、租赁房屋的装修或增添物的归属及到期处分应由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租赁房屋的转租不违法且可以赢利,但须获出租人的事先认可。

4、商品房屋租赁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由于商品房屋租赁的新特点,以及出现数量巨大的商品房屋成为私人投资而进入租赁市场的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新类型的商品房屋租赁引起的诉讼数量多、标的大,以及租赁方式的突破造成处理难度增大,形成许多颇有争议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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