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港澳台以及外国人士、公司、组织通过房屋租赁的方式在上海这个国际化的大都市里经商、工作、学习、生活。因此,涉外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涉外租赁)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从法律角度而言,
越来越多的港澳台以及外国人士、公司、组织通过房屋租赁的方式在上海这个国际化的大都市里经商、工作、学习、生活。因此,涉外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涉外租赁)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从法律角度而言,涉外租赁形式多样,本文仅就租赁的一方主体为港澳台人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租赁的房屋在国内的情形谈谈应注意的八个方面的问题。
调查工作不可少
案由:一台湾人士租下了淮海路上的一商铺,签好租赁合同后开起了服装店,生意逐渐红火时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原来出租人是二房' 东,大房东知道转租的事情后要求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于是,法院要求该台湾老板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他追悔莫及。
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签订涉外租赁合同前,一定要注重调查工作,否则吃亏的是自己。调查工作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主体调查1、承租方可以通过查验房产证及相应身份证件来确定出租方是否享有出租的资格。如果出租方不是房屋的权利人,则承租方一定要取得该房屋权利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以避免转租合同将来被解除的风险。
2、如果承租方为外国的机构或其他组织,出租方不妨到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该机构或组织是否真实存在,以防止和一个虚假的机构签订合同,而使合同目的落空,且损失其他机会成本。
二、客体调查1、承租方应根据租赁房屋的目的,调查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如果非居住使用,必须确保承租的房屋类型为商业性用房、土地用途为非住宅性质。否则,营业执照无法办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建议承租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了解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典当等情况,最好不要承租这些所有权设限的房屋。
3、查清该房屋是否已经存在租赁登记信息。如果存在,将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营业执照的办理,最终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细微之处要留意
三、涉外一方的身份问题案
由:张先生把位于浦东某小区的房子挂在网上出租没多久,就来了个“老外”租客。新奇万分的张先生很快就与老外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到该交房租的时候,迟迟不见老外的动静。这时张先生才发觉,自己没有留存老外的身份证件,连老外的工作单位在哪里也忘记问了。
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笔者在此提醒,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将彼此的身份证明材料予以复制留存,并且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承租方为个人的,应查验复制其护照和签证,并注意允许其驻留国内的时间是否长于或等于将要签订的租赁期限。其中,香港、澳门人士,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对于企业而言,最好查验留存经公证或者认证的企业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
另外,承租方是自然人的,最好能将其工作单位及其地址搞清楚。将来若发生前述情形,出租方就可以向承租方工作单位寄发催款通知,必要的时候,不妨直接到单位“登门拜访”。毕竟“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通过工作单位或许能够找到承租人的下落。否则,很可能会面临张先生一样的尴尬。
四、涉外一方名称或姓名问题鉴于涉外租赁合同较非涉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为多,因此在签订涉外租赁合同时,最好使用涉外一方的中文译音名称或姓名。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未明文规定涉外一方在我国内地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或租赁登记时,当事人的姓名是使用外文还是中文,且各行政机关对此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但如果各自使用其母语,除了登记机关书写打印上的问题外,计算机系统在检索识别时也会有困难。因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一般使用其中文译音登记,而将其母语名称或姓名记录在登记文件中,并在权属证书备注栏内予以标示。所以,在签订涉外租赁合同时,如果涉外一方有相应的中文名称或姓名,最好使用该名称或姓名,这样便于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进行。